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131號
FYEV,111,豐補,131,202203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謝素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振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