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即一審被告 黃雲光
被 上訴人
即一審原告 石張留美
法定代理人 石昭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
1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9,15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5,06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