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0年度,323號
FYEV,110,豐簡,323,2022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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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富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漆素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漆素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96元(計算式:占用
面積9.27平方公尺×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800元/平方公尺=44,
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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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