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豐交簡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世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世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盧世雄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查被告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1 05年度審交簡字第14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6 年3月1日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 符,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本院認為被告 所犯前開案件與本案犯行二者罪質相同,足認被告對於酒駕 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除前開論以累犯之案件外,尚有其他酒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前科,仍不知警惕而再犯本案,顯 見並無因法律制裁後而有誠心悔過之意,考量被告之犯罪動 機,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暨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 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975號
被 告 盧世雄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鄉○○路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指定送達地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世雄於民國111年2月24日14時許起至同日15時止及同日17 時許起至同日17時30分止,在南投縣南投市之南崗工業區內 飲用啤酒,仍於同日1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36分許,行經臺中市豐原區建成路 與成功路交岔路口時,因違規闖紅燈左轉,經警在成功路58 0號前攔查後,發現其身上散發濃厚酒味,警方於同日18時3 7分,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濃度為每公升0.58 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世雄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書、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豐原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 簡字第141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6年 3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參。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檢 察 官 洪瑞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尚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