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聲字,111年度,5號
HUEV,111,虎簡聲,5,20220325,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虎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卷內文書,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 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 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 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 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 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郭安裕間具有債權債務關係,而郭 安裕之財產乃全部債權之總擔保,聲請人為求債權之滿足, 有了解其全部財產之必要。郭安裕與第三人有本院105年度 虎簡調字第224號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 件)之相關訴訟進行,聲請人為郭安裕債權人,屬系爭事件 法律上利害關係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 請閱覽、抄錄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郭安裕之債權人,業據提出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20424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 錄表為憑。惟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亦未提出任何 已取得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閱覽卷宗之證明,縱為郭安裕之 債權人,參酌聲請人閱覽卷宗之目的在實現債權,就系爭事 件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尚難認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 在。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卷,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1/1頁


參考資料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