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調字,110年度,280號
HUEV,110,虎簡調,280,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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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虎簡調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廖本長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規定,於簡易程序適用之。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各繼承 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公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 為權利之主張,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 為分割,除有特別情事外,不得分別以遺產中個別財產為分 割之對象,故遺產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自不得 僅就一部遺產分割協議為撤銷。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撤銷相對人即被告廖本長等繼 承人就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所 為遺產分割協議。本院經向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調取繼承 人辦理繼承登記之109年螺資地字第37470號登記申請案影本 ,查得本件被繼承人為訴外人廖景,依上開說明,自應以被 繼承人廖景之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被告,並以其繼承人所為分 割之全部遺產為撤銷標的。惟原告起訴狀僅列部分繼承人即 廖本長廖家欣為被告,復未以繼承人所為分割之全部遺產 為撤銷標的,本院已命原告於文到14日內提出上開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被繼承人廖景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 最新戶籍謄本,查報繼承人協議分割之全部遺產,並出具載 有正確被告姓名、住所及訴之聲明之起訴狀,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且闡明其尚未以全部繼承人為被告及以該次協議分 割之全部遺產為撤銷標的,可能有訴不合法之情形,並告知 本件分割繼承登記卷宗已調取到院,如有必要,請儘速前來 閱卷。該補正通知業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 告除以110年12月2日聲請補正狀補正上開土地之登記第一類 謄本、以110年12月15日聲請補正狀補正被繼承人廖景繼承 系統表、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另於110年12月1 6日具狀聲請閱卷(目前尚未閱卷)外,其餘迄未補正完全 ,有送達證書、案件統計資料、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原告既取得被繼承人廖景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而本院 業已調取繼承人所為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在卷,原告補正應無 困難,其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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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