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蘇文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 對 人 姜新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 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