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王曹彩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10年9月13日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經聲請人 聲請本院於110年9月2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5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 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13日公告 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 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1年2月13日屆滿,迄 今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就系爭股票為 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077 43 股票 1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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