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6號
KSDV,111,除,36,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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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聯通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欣儒
代 理 人 陳俊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1 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已依 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28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並已聲請公 告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期 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前段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 催字第32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 聲請人之聲請,於110 年09月1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 至111年1月16日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等在卷為憑,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 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 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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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通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盛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