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峰彰
蔡佳彤
被 告 林潤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9,0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9,0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