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余景登
上列聲請人與上綸營造有限公司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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