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湯淑玲
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國華、吳玉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11 年度救字第3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
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