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82號
KSDV,111,補,282,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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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冠捷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原 告 久大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春愛
原告與被告胡文金蔡旻君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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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捷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大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