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63號
KSDV,111,補,263,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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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龔雅文
上列聲請人與客樂印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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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客樂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