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仁
訴訟代理人 陳芳瑜
原告與被告郭嘉和即嘉新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05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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