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36號
KSDV,111,補,236,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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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劉淑梅展昇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弦佐即鴻盈企業社
發支付命令(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而被告簡弦
佐即鴻盈企業社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326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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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