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7號
KSDV,111,補,177,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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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MANUEL ALVAREZ-MONTESERIN LAHOZ


JAVIER SIMO DE PEDRO



ANDRES INFANTES CORRALES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422,1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3,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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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