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4號
KSDV,111,補,174,202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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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興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豪


原告與被告陳怡婷即峰辰水下工程行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
31,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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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