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38號
KSDV,111,聲,38,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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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侯西峰 住○○市○○區○○○路000號00樓 之0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2年度破字第22號宣告破產事件,聲請閱覽
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侯西峰之債權人,侯西峰為本院92 年度破字第22號宣告破產事件(下稱系爭破產事件)之當事 人,聲請人即系爭破產事件之利害關係人,為明瞭系爭破產 事件案情,俾實現債權,並抄錄、影印系爭破產事件他造當 事人所提證物,而有閱覽系爭破產事件卷證之必要,請求准 予閱覽卷證。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2 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 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2 項 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3 項定有明文, 準此,除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除經徵得當事人同意或釋明 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否則均不能准許其閱覽卷證,合先敘 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侯西峰之債權人,固據提出債權憑證 為憑(見本院卷9-10 頁),惟系爭破產事件之當事人為聲 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侯西峰侯西 峰前經本院於92年9 月22日以92年度破字第22號裁定宣告破 產,並選任詹順貴律師為破產管理人後,該破產管理人業經 依破產程序完成最後分配,並陳報不足額清償而按比例分配 之分配表予本院,嗣經本院於98年6 月23日以92年度執破字 第7 號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破 產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準此,聲請人並非系爭破產事件之當 事人,聲請人亦未徵得侯西峰之本人同意,聲請人復未釋明 究因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聲請閱覽系爭破產事件,本院



審酌系爭破產事件卷內文書涉及侯西峰暨其他往來債權銀行 、等個人隱私紀錄,非有正當理由,不能容任債權人藉此方 式以遂其營業上蒐集個資之目的等一切情事,認聲請人請求 閱覽系爭破產事件卷證為無理由,應駁回其聲請。四、據此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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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