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43號
KSDV,111,消債聲,43,20220328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林品佑(原名:林志祥)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林怡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品佑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2月21日以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 於111年3月14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 ,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 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