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麗綺(原名:陳姿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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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熊健仲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轉清算程
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
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
必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
達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