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廖梅芳即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永安老人養護中心
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永安老人養護中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永安老人養護中心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3條、第14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永安老人養護 中心董事長,本財團法人報經高雄縣政府民國85年5月21日 八五府社福字第95185號函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 2年2月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冊第189頁第4 35號),茲因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於110年10月16日經董事會 決議修改如附表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 ,聲請准就捐助章程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 、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3條、第14條、第18條變更如 附表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 正條文對照表、第七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 書等件影本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 、第7條、第8條、第13條、第14條、第18條如附表對照表所 示,屬組織、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
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捐助章程第1條、第2條、第3條 、第4條、第5條部分,則僅係就相關文字修正、財團名稱、 捐助財產來源組成等為修正,並非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 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 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 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 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項目 原條文 修正條文 第1條 本法人訂名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永安老人養護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永安老人養護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2條 本中心由陳廖梅芳發起創辦暨陳柏宏等捐助成立,其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壹千壹百參拾玖萬元整。 本中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千壹百參拾玖萬元整(包括現金資產七百八十三萬元及不動產三百五十六萬元)由廖梅芳發起暨陳柏宏等捐助成立,爾後並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3條 本中心以辦理老人福利慈善事業為宗旨。 本中心以辦理老人福利、長期照顧等慈善事業為宗旨。 第4條 本中心設於高雄市○○區○○里○○街00號。電話:000000000 本中心設於高雄市○○區○○里○○街00號。 第5條 本中心目的事業如左: 為辦理老人養護等及有關老人福利等事項。 本中心目的事業如左: 為辦理老人養護等及有關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服務。 第6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首屆董事由創辦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首屆董事由創辦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但董事間及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7條 本中心董事任期三年連聘連任,下屆董事會由當屆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本中心董事任期四年連聘連任,下屆董事會由當屆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8條 本中心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 1. 各種計劃之審核 2. 章程之修訂 3. 財產之處分 4. 經費之籌措 5. 預算與決算之審議 核定 6. 營運及財務稽核監 督 7. 人事組織及任免案 審核及決定 8. 執行有關法令及本 章程規定事項 二、第一項第2款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情形,應先申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第一項第3款財產處分,僅於財產目的範圍內,就捐助之財產有處分權。(原第十條) 本中心董事會職權如下: 1.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 及運用 2.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3.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4.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5.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6.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7.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8.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擬議 9. 合併之擬議 10.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擬議或決議。 第13條 本中心為謀業務發展,得聘具有專知聲望之人士為顧問,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聘任。(原第十五條) 本中心依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聘用其董事會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第14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相助董事處理會務,其人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其免職亦同。主管人員由主任提報董事會核備其他人員之任免及管理辦法另訂之。(原第十七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相助董事處理會務,其人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其免職亦同。 第18條 本中心會計年度採用歷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原第二十一條) 依財團法人法採歷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其會計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