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林金隆
相 對 人 虞幼祥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2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26,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38年2月19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 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起向聲請 人借用22,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 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 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 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10年10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 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影本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鼓山 龍華 二 172 1,546 100000分之4005 2 高雄 鼓山 龍華 二 184 465 100000分之4005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 層 面 積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7656 龍華段二小段17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6層樓房 三層:88.02四層:74.18合計:162.2 陽台:17.99 全部 慶豐街58號三樓 備註:共有部分:龍華段二小段7683建號,面積5,287.2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90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 層 面 積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2 7676 龍華段二小段17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6層樓房 三層:86.94四層:73.1合計:160.04 陽台:17.99 全部 慶豐街56號三樓 備註:共有部分:龍華段二小段7683建號,面積5,287.2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6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