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03號聲 請 人 興聯發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含 上聲請人興聯發貿易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正本(台端檢附 為影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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