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17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黃明壽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黃明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伍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
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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