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003號
KSDV,111,司促,5003,2022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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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00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洪正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慶順律師即王忠明即億樺行之遺產管理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按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意旨,遺產管
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為限,負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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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