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53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潘原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肆仟柒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