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366號
KSDV,111,司促,4366,2022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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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66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 務 人 陳東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東亮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9599元,專案補償款960元,共
計新臺幣10559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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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