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53號
KSDV,111,司促,4153,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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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5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徐良
債 務 人 洪懋庠(原名:洪宗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參萬柒仟零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9,772元 111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905,729元 110年11月25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4% 暨自110年12月25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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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