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5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自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
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一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
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