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
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債 務 人 鍾瑜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貳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未釋明請求附加條款新台幣36,0
00元之確切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裁定命其
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3月1
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
正,該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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