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40號
KSDV,111,司促,3840,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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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4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楊文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楊文智於民國108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
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02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183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9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
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
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
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
費:每次每份100元。緣相對人楊文智於民國108年08月08日
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
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
年02月19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1072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590
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
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
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
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
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
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8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33元 楊文智 自民國111年0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90% 002 新臺幣 55994元 楊文智 自民國111年0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90% 003 新臺幣 282226元 楊文智 自民國111年0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990% 004 新臺幣 572960元 楊文智 自民國111年0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99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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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