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賴昱名
債 務 人 余景登律師即許育彰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許育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
拾壹萬參仟壹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伍仟伍佰參拾陸
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