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767號
KSDV,111,司促,3767,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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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6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程盈傑
債 務 人 王劭宇

李之妤(原名:李珞



一、債務人王劭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伍仟零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參萬壹仟柒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台幣參佰元,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連續三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
二、債務人王劭宇、李之妤(原名:李珞)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台幣壹萬柒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劭宇、李之妤(原名:李珞)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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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