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605號
KSDV,111,司促,3605,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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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0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郭秀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伍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本 金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利 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 新台幣 391,252元 自民國110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自民國110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新台幣 367,412元 自民國110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 3.6% 自民國110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
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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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