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91號
KSDV,111,司促,3391,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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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
債 權 人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戴昌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晉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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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