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債 權 人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戴昌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晉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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