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87號
KSDV,111,司促,3187,20220316,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87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陳譽仁
債 務 人 吳文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