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394號
TPBA,94,訴,394,2005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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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394號
原   告 甲○○等即如附表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蔡志揚律師
複 代理人 洪韶瑩律師
被   告 臺北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縣長)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參 加 人 欣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欣服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欣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89年間申請開發 臺北縣新店市○○段溪西小段 32地號、32之1地號等52筆土 地,提出「新店安康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興建工程環境影 響說明書」,經被告先後召開二次審查會後認可作成「有條 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並於 90年8月21日公告 。原告於 92年8月15日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請本於上級中 央主管機關之職權,撤銷被告 90年8月21日公告之「新店安 康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興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 論,並同時申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命被告應依環境影響評估 法第8條規定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原告以其於92年8 月15日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申請,迄未獲任何處置或回 復為由,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欣服股份有限公司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欣服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 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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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