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67號
KSDV,111,司促,2567,2022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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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67號
債 權 人 李秀芬
黃凱琳
前列李秀芬黃凱琳共同


債 務 人 張峻豪


邱相霖

林時卉(原名:林美君)


楊宗燁


張若麟

謝宗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秀芬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玖萬捌
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
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凱琳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債權人原請求之金額均未扣除已領回之利潤
金、到期金,依所提判決書附表所載,已領回之部分不能再
請求,是就李秀芬部分逾新台幣2,498,000元,黃凱琳部分
逾新台幣192,000元之請求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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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