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6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吳瓊城
債 務 人 HON-KWANG ELECTRIC (PHILIPPINES), INC.
兼法定代理 卓彥宏
人
債 務 人 HON-KWANG ELECTRIC CO., LTD
債 務 人 鳳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卓森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捌拾萬陸仟肆佰壹拾捌元貳
角,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