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468號
KSDV,111,司促,2468,2022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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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6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吳瓊城
債 務 人 HON-KWANG ELECTRIC CO., LTD



債 務 人 鳳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卓森福

債 務 人 卓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
陸元肆角捌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美金)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500,000元 110年9月6日 2.14838% 自110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1,000,000元 110年9月13日 2.14938% 自110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499,996.48元 111年1月21日 2.43% 自111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1,000,000元 110年12月29日 2.21% 自11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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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鳳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