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16號
KSDV,111,司促,1216,20220311,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
債 權 人 佳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莉莉


債 務 人 上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壹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佳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綸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