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1年度,13號
KSDV,111,勞簡,13,2022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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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蔡政璜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可以太陽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
件上訴聲明第2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
同)10萬6,66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暫免徵收裁判
費2/3即1,11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元(1,665-1,110=555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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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可以太陽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