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1年度,11號
KSDV,111,勞執,11,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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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劉玉
相 對 人 郭嘉和嘉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下同)110年12月1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項,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大致如下: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10 年12月14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尚未履行其義務,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 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 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 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調查結果,雙方關於給 付職災補償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 紀錄簽名,但相對人未履行,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110年12月15日函及該局同年月1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聲請人之永豐銀行存摺及內頁可以證明,聲請人據以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前述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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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