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11年度,1號
KSDV,111,再,1,2022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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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1號
審原告 劉逸華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視同再審原 蔡昌哲

再審被告 戴舜川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戴舜川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
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6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6,000,000元,應徵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
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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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