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00號
KSDV,110,重訴,200,2022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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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燕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俊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簡麗美
黃清泉
黃清溪
黃寶真
黃鳴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
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66,792元
,應徵裁判費711,924元。
二、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案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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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