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8號
聲請人即債 楊秀英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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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雅貞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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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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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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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
消債清字第204號裁定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
無財產,並出具切結書,本院經查亦查無任何財產資料,堪
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