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4號
聲請人即債 孫彩芸(原名:孫照月)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蘇盈伃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
消債清字第96號裁定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國泰人壽保險契約
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由本院作成分
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
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
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