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129號
KSDV,110,勞訴,129,2022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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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思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泓瑋即神美觀美甲美睫時尚沙龍
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5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145元,依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28,715元(86,145元×1/3=28,71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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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