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77號
KSDM,111,訴,77,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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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柏憲



義務辯護廖智偉律師
具 保 人 吳佳羿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佳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吳柏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 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0萬元具保,由具保人吳佳羿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被告,此 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參 。又查,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及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 庭,否則即依法沒入保證金,並將上開傳票及通知交由郵務 機關分別送達被告及具保人之住居所,已為合法送達。詎被 告竟未遵期到庭,具保人收受送達後亦未偕同被告到庭。又 渠等均未在監在押,而被告目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北院忠刑子緝字第160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 度新北檢錫執竹緝字第7587號通緝中等情,有被告及具保人 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本院111年2月21日之刑事報到單、被告之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顯見被告已逃 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 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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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